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增加第二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省市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文字号】 劳社鉴函[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增加第二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省市的函
劳社鉴函[2006]47号
 
 
福建省、海南省、安徽省、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加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86号)和《关于印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鉴定方案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22号)文件要求,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鉴定已在13个省市先期开展了试点工作。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部鉴定中心决定增加福建省、海南省、安徽省、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重庆市为第二批试点地区。
  现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方案(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试点省市遵照执行,组织好试点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方案(试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