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第二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省市的函 劳社鉴函[2006]47号 福建省、海南省、安徽省、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加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86号)和《关于印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鉴定方案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22号)文件要求,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鉴定已在13个省市先期开展了试点工作。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部鉴定中心决定增加福建省、海南省、安徽省、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重庆市为第二批试点地区。 现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方案(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试点省市遵照执行,组织好试点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方案(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