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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氮(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等34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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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量函[2006]51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氮(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等34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氮(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等34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本次批准的标准物质,可用于煤矿安全控制、理化分析、临床检验结果分析和航空航天、冶金、电子等行业所需高纯度气体检验。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家一级标准物质1316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2279种。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标准物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对制造、销售和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

2006年7月12日
 

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二级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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