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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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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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