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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正确认识“交强险”,提示消费者有关注意事项,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交强险”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我局根据2004年在北京实施投保提示制度的原则和要求,结合交强险的特点,制定了《交强险投保提示》,并在全市实行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交强险投保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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