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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运技术便字[2006] 273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征求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水运技术便字[2006] 2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水法[2001]710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司拟重新制定《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现已完成《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到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征求意见稿,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于2006年7月31日前反馈我司。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向我们提出,在编标准编写组组长和副组长应提出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请寄送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北京市建国内大街11号,100736),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ys616@moc.gov.cn,传真请发送至010-65292705。
  联系人:何文辉,李雪莲,联系电话:010-65292616。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  附: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和专项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的管理。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准体系建立、标准项目年度计划、标准编制、标准发布、标准合同管理和标准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需要进行统一规定的下列技术内容,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咨询、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维护、试验、检验、监测、检测、验收和评定等;
(二)水运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和环境保护等;
(三)水运工程建设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水平的标准。项目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下列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  为适应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标准经实践检验并经修订完善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受交通部水运司的委托,配合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的思路和蓝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具体体现,是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依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的总汇。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提出建立标准项目库的统一要求;
(二)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三)交通部水运司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标准项目库。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由交通部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尚应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并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好的书面表达能力。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参加标准编制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标准编写组的专业覆盖面应满足标准编制的要求,其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立项时应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一并提出标准专题研究,标准专题研究应满足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并服务于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专题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要求执行。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标准主编单位相同或相似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标准编写组组长相同或相似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应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未纳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建议,经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编制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一)一式4份。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项目初审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专家评审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进行。参加立项评审会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应在申报单位介绍项目背景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经费建议数额、是否立项、项目主编单位等提出明确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急需立项、立项、暂缓立项或不立项。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中应包括评审专家结论性意见的统计结果。评审意见经各位专家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

第四章  标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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