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
一、行政许可类(5项) (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 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 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涉及的“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项目,由于具体实施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故未出现在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中) (四)外国人来华登山审批 执法依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第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外国人来华登山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 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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