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总领导同志意见,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7月10日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