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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2006〕82号
【发布日期】 2006-07-08
【实施日期】 2006-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6〕82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现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八日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监督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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