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行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货币经纪公司按《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1号)第二条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定义界定。 二、 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经纪业务之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一)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从事拟办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