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加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5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3月1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文件。 现接到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根据有关规定,该议定书将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现将该议定书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本议定书当事国, 作为《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的当事国, 认识到需要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忆及《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第15条呼吁应用预防办法, 认为缔结《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是实现该目标的最好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