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海办字〔2006〕10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顺利实施,规范系统机构体系建设,保证系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现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要求,选择和推荐你省省级和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并在8月15日前将推荐的共建执行单位名单及推荐表上报我局。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 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顺利实施,规范系统机构体系建设,保证系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提高国家对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总体实施方案》等国家海洋局文件,特提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 一、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1.地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由国家海洋局和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在行政上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2.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依托单位为共建执行单位。 3.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机构名称及职责 (一)机构名称 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各省、市成立本地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国家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命名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命名为“XX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