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总结2000年以来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激发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全国环保系统的政策法制工作,总局决定,表彰一批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国环保系统从事环境政策研究、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等工作的在职人员。 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环保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基层单位。 (二)表彰名额 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先进集体47个,先进个人32名(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领导重视法制工作,政策法制机构健全。 3、重视政策调研,对调研工作有部署、有总结。环境政策研究成果突出,环境政策创新取得重要进展。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