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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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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3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现将天津滨海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l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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