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农政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部机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九日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延农(农药)简罚(2006)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延农(农药)罚(2006)1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