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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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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部长 杜青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王众孚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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