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现就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将22号令第七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