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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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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 
  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现就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将22号令第七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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