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4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失效日期:201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