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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设备分类
  第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 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 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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