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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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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签发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2006年5月22日发布《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森林植物;

  (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

  (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第四条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Ⅰ级:尚不存在危险;

  Ⅱ级:具有低度危险;

  Ⅲ级:具有高度危险。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评价规范,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门技术人员;

  (二)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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