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适用本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