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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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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06年3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
(2006年3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本级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对其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预算会计和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四十五日前完成该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预算前,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本级预算编制的思路、设想、总体安排等内容,听取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预算安排的建议。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四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以及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说明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
  (二)预算收支总表;
  (三)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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