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九)各类经纪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