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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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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在康乐、临潭、卓尼三县境内,位于东经103°39′59″—103°50′26″、北纬34°54′17″—35°01′43″间,总面积11691公顷。保护区区界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保护区内原有集体林的权属不变,经营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区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进行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促进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制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保护区所在地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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