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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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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中的问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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