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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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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一日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口岸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市为海运货物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服务中心内办理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内的工作运转应当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目标,遵循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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