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旅游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旅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80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136名(名额分配见附表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在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提出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开创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重视单位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诚信建设,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科学利用资源,管理水平在全国旅游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4.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成绩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全国旅游系统堪称表率; 2.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创新效果好,其事迹在全国旅游系统位居前列; 3.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4.在其他方面对旅游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比例应向一线职工倾斜。机关和事业单位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的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0%,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候选集体和个人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各级人事、旅游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1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1式6份),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连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及底片,请于2006年9月30日以前将以上材料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或者“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