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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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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
  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坚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加快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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