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教政法〔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简称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