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有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条约的表述中: 一、“判刑国”是指在其境内对可能或者已经被移管的人员判处刑罚的国家; 二、“执行国”是指被判刑人可能或者已经被移管到其境内服刑的国家; 三、“判决”是指判处监禁刑罚的司法决定; 四、“被判刑人”是指在判刑国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人员。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一、双方承诺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就移管被判刑人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二、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西班牙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可以被移管到中国监狱服刑。 三、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中国被判处监禁刑罚的西班牙国民可以被移管到西班牙监狱服刑。 第三条 移管的条件 一、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以进行移管: (一)被判刑人系执行国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