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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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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和地区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认识到和平利用空间技术以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带动区域共同繁荣的重要性;
期望以和平利用空间科学和空间技术为前提,加强亚太地区各国之间在空间领域的多边合作;
意识到由于开发空间科技应用所需投入巨大的技术、资金以及人力资源的事实,集中亚太地区的资源来从事那些活动是明智的办法;
认识到通过汇聚本地区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开展区域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和平应用的多边合作,使各成员国能够共同发展与那些领域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将使本地区各成员国受益;
相信建立一个独立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在亚太地区以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互利互补、平等协商和发展为原则,在和平利用空间科技方面开展区域多边合作,将有效地增强各成员国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和平应用能力,使各成员国获得更多社会经济惠益。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建立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  一、“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据此建立(以下简称本组织)。
  二、本组织总部将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东道国)。
  三、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本组织可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及相关设施。
  四、经与其他成员国协商,本组织可在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相关设施。
  第二条  定  义
  为本公约的目的:
  一、“本组织”是指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  二、“东道国政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三、“成员国”是指本组织的成员国;
  四、“理事会”是指由成员国授权的代表组成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  五、“主席”是指理事会的主席;
  六、“秘书处”是指本组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行机构;
  七、“秘书长”是指本组织的首席执行官和法定代表。
  第三条  法律地位
  本组织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一个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独立机构。
  第四条  宗  旨
  本组织的宗旨如下:
  一、通过建立和平利用空间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基础,促进和加强成员国间的空间合作项目的发展;
  二、通过制定和贯彻区域空间发展政策,采取有效行动,在空间技术研发、应用、人才培训等领域协助各成员国;
  三、发挥本地区合作的潜力,促进各成员国在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空间科学研究领域的相互合作,共同开发及成果共享;
  四、促进各成员国相关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合作,推进空间技术和应用的产业化;
  五、参与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国际合作,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做出贡献。
  第五条  工业政策
  一、理事会应制定工业政策,以优化效益的方式满足其项目和活动以及协作项目的要求;
  二、所有成员国的工业应在可能的最大程度上得以优先参与实施本组织的项目或活动,或获得此类机会;
  三、在实施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及联合开发空间技术和产品的过程中,本组织应确保所有成员国根据其各自的财政投入,也可包括技术投入,平等参与项目和活动;
  四、成员国的“投资返还”的概念是本组织工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本组织应通过首先利用现有的成员国的工业潜能,通过发展并继续保持空间技术及产品,通过鼓励开发适用于市场需求的工业结构,努力提高成员国工业的竞争力;
  五、工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
  (一)通过自由竞争发展亚太工业的竞争力;
  (二)在成员国中推广相关的技术,为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创造专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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