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06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2号)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以下统称《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就组织2006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公告如下: 一、截止2005年12月31日(以商务部批件日期为准)通过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共377家(名单附后),均需参加此次资格核验;2006年通过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可不参加此次资格核验。 二、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在2006年7月31日前填妥《资格核验登记表》(详见附件,格式可从商务部网站援外司子站上下载,网址:HTTP:// YWS.MOFCOM.GOV.CN)并准备以下规定的资格核验文件: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须提供: 1、申请资格核验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最近期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资质证书;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本企业关于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援外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供: 1、申请资格核验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最近期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6、按进出口贸易业绩申报的企业须提供海关信息统计部门验证的2004和2005年度企业完成的进出口贸易额;按援外物资项目业绩申报的企业须提供以本企业名义与商务部签订的援外物资项目合同; 7、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8、本企业关于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援外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上述资格核验文件必须完整、清晰,其中,相关资质证书必须经过当年的年检;审计报告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签章。 申请晋级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核验文件外,应在资格核验申请函中正式提出晋级申请。 三、参加资格核验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必须将以上规定的资格核验文件于200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送达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文单位: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资审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2号1702房间 电 话:010-65686972/65686992 传 真:010-65686993 此外,参加资格核验的地方企业须同时将资格核验文件一套报所属省级商务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