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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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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2006〕44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烟专〔2006〕445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卷烟交易模式变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提高准运证管理水平,国家局决定对省际、省内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时间和应用平台
  自2006年7月1日零时起,卷烟准运证不分省内、省际统一纳入国家局升级后的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家局印制下发的2006版准运证。省内卷烟准运证可以使用原管理办法过渡1个月。自2006年8月1日零时起,各省级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手工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无效。2006年上半年未执行完的卷烟合同、出口卷烟合同,仍按原管理办法,使用原准运证管理系统执行至2006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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