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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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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行为,确保行政收费及时上缴国库,现对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进行变更(附件1、2)。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内容比原来发生较大变化,请各有关单位通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人(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写注册地址时,要同时注明缴费单位联系地址,以便邮寄缴费收据。汇款单位要保管好缴费收据。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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