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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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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6]1228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2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北电网有关省(区、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5分钱、天津市1.02分钱、河北北部电网0.10分钱、河北南部电网1.28分钱、山西省1.6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0.89分钱。山东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1.09分钱,高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八。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河北南部电网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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