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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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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51分钱、吉林省1.93分钱、黑龙江省1.97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0.96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五。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国家核定价格的辽宁省非竞价燃煤机组超发电价;将内蒙古东部电网非竞价机组超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2446元。
  (四)黑龙江省非竞价电量送辽宁的落地电价和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997元和0.2697元。黑龙江省电网输电价格仍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五)将东北电网送电至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314元,其中,电厂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48元。
  (六)为解决2005年东北区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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