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29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42分钱、广西自治区2.28分钱、云南省1.53分钱、贵州省2.06分钱、海南省1.04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的送电价格从每千瓦时0.28元提高到0.30元。 (四)为有利于引导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