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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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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建城[2006]159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励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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