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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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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预[2006]37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2006]3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预算安排基本原则是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同时,在完善各项制度和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考评管理试点,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编制部门预算,做好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工作。
  2007年是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第一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将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进行,在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继续分别编制政府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预算外收支预算。为了便于与老科目进行比较,在以新科目为主编制预算的同时,还要按照老科目编制预算。各部门在“一上”预算和“二上”预算时,要同时向财政部报送分别按新老科目编制的部门预算。为积极推进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工作,2007年,我们确定了农业部等14个中央部门作为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的试点部门。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管理体系,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建立并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努力节约财政支出,推动政府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等在内的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合理调整、规范现行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逐步完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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