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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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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 年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本次中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中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报规则》和本所关于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中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中报的,应当在2006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中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6 年9 月1 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中报后复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中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30 家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中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指定网站将及时更新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市公司在本次中报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中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中期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中期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或中期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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