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中期报告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公布中期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当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中期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中期报告披露事宜。
  四、本所鼓励中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中期业绩快报。中期业绩快报的内容和披露程序应参照本所关于年度业绩快报的有关规定。
  五、在中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中期报告的内容。如果在中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中期业绩快报。
  六、公司在中期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