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税则号列:2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