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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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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希腊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3
【实施日期】 2006-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发展并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认识到旅游在促进两国双边关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考虑到1988年4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以及2004年2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欧洲共同体关于中国旅游团队赴欧共体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旅游领域更广泛而富有成果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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