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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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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社部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 社区卫生服务,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及基层医疗服务,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了参保人员费用负担,又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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