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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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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特函〔2006〕436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6〕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全面完成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目标,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在充分听取中央大型企业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范围
  普查整治范围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以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长输(油气)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地)、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管道的类别、级别的划分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执行。
  二、普查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查清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的分布和数量,掌握安全管理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行完整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普查整治工作内容
  (一)查清长输(油气)管道(含集输管道)的分布、数量、级别等数据,建立管道数据库。
  使用单位在查清本单位所属管道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填写原则和说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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