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进口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 第三条 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新型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号认可证(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