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6〕362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依据我局《“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我局组织起草了《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李蕾 戴祥 联系电话:010-6655624 666556241 传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市前列 2、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4、通过国家卫生区考核验收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5、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6、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7、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 8、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9、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10、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