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办、广州市交委等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口岸执法和通关效率,加强执法监管,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软环境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强化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和带动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驻穗的口岸执法部门、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港口、机场、公路、铁路、船代、货代和相关服务企业等口岸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广州电子口岸是以口岸通关执法管理信息服务为主,逐步向相关物流商务服务延伸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种认证登录和“一站式”办事等功能。 第四条 广州电子口岸由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负责投资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经依法确认。 广州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