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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办、广州市交委等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信息办、广州市交委等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口岸执法和通关效率,加强执法监管,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软环境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强化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和带动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驻穗的口岸执法部门、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港口、机场、公路、铁路、船代、货代和相关服务企业等口岸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广州电子口岸是以口岸通关执法管理信息服务为主,逐步向相关物流商务服务延伸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种认证登录和“一站式”办事等功能。
  第四条 广州电子口岸由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负责投资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经依法确认。
  广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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