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的重要内容,需要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努力。我局拟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积极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印发。 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于7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李蕾 杨凯 联系电话:010-6655624666556242 传真:010-66556244 电子邮箱:csc@sepa.gov.cn yangkai5183@163.com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我国人口多、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经济不平衡,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压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沙漠化、草原退化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部分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新世纪新阶段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积极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内和谐发展、对外和平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载体 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试点示范工作:创建了61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32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79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528个生态示范区、17个各种类型的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488所国家级“绿色学校”和2300余个省市级“绿色社区”,为探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具体实践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指导,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阶段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引导全社会,积极行动,共同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全方位地加快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及阶段目标 总体目标: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核心,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友好型社会由环境友好型技术、环境友好型产品、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友好型产业、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生态市(县)等组成,主要包括: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符合环境容量约束条件的生产力布局;高效率、低污染的产业结构;持续发展的生态产业;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可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 初级阶段(2005年-2010年):控制环境污染和建立推广环境友好理念阶段。重点是按照《决定》的总体布署,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树立环境友好理念,促进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区域结构的优化,开展环境友好试点示范,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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