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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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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6〕7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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