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贸促展管〔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贸促会、商务部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称“出国办展”)的管理,规范出国办展市场秩序,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国办展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办展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 |